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以下简称城科会)智慧建筑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智慧建筑评价,是指对申请进行智慧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团体标准《智慧建筑评价标准》T/CECS 1082-2022、《智慧建筑评价标准》T/CREA 002-2020、《智慧办公建筑评价标准》T/CSUS 16-2021,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按照评价等级,智慧建筑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等级(或三星先锋级4个等级),智慧办公建筑由低到高分为铜级、银级、金级、铂金级。
第四条 按照工程建设阶段,智慧建筑评价分为“智慧建筑预评价”和“智慧建筑评价”,分别对通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建筑进行评价。
第五条 智慧建筑评价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城科会依据本办法组织开展智慧建筑评价,对通过评价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布和颁发证书、标牌,并建立评价档案,接受行业社会监督。
第七条 为保证智慧建筑评价工作质量,城科会设立智慧建筑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智慧建筑评价技术支持并开展专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由国内建筑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 申请“智慧建筑预评价”、“智慧建筑评价”的项目,申报单位需按照城科会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交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智慧建筑评价”无需先通过“智慧建筑预评价”。智慧建筑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不应再申请“智慧建筑预评价”。评价标识到期后,可按照评价要求重新对项目进行核查确定。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确保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智慧建筑评价相关成本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为便于申报单位正确把握智慧建筑标准,优化方案设计,提高智慧化设计、施工及运维水平,申报单位可在申报智慧建筑评价前,申请智慧建筑评价预评议,相关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四章 评价
第十二条 智慧建筑评价包括形式初查、技术初查、专家评价3个环节。
第十三条 形式初查是技术人员通过核查、测算、验证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的一项基础性检查工作。包括检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报资格;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单位文件、设计单位文件、与建筑物有关的规划、建筑、暖通、给排水、智能化等设计文件是否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等。形式初查环节需2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技术初查是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智慧建筑评价标准的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内容深度、自评估报告提供的各项数据指标等按照评价标准进行技术把关,使项目达到专家评价的水准。技术初查环节需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专家评价是专家根据申报材料,对照评价标准,对申报项目各项数据逐条进行核实、测算,评估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综合平衡论证,最终给出评价结论的过程。
第十六条 上述3个环节如有需要均应复评,复评是指重新评价申报单位提交的补充材料并给出复评结论。复评环节一般需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智慧建筑评价采取现场会议评价的方式完成。运行阶段评价还需在评价之前进行现场核验。
第五章 公示
第十八条 通过评价的项目在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智慧建筑网站(www.sbuilding.cn)上进行公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城科会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对于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已妥善解决异议的项目,由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发布通知,公布获得等级的项目。
第六章 颁发标识
第二十条 通过“智慧建筑预评价”、“智慧建筑评价”备案的项目,由城科会颁发证书与标牌。
第二十一条 各类证书、标牌由城科会负责制作,获得证书、标牌的单位应按规定使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获得智慧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相关信息在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智慧建筑网站(www.sbuilding.cn)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科会将对所评项目的落实情况和证书(标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绿色建筑研究中心负责评价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绿色建筑研究中心负责解释。